(按:上一期我们介绍了新西兰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立法是《建筑法2004》,此后又分别颁布了2005,2008,2009,2012和2013年修订法。在2009和2010年间政府对建筑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推出第三、第四修正案,即现在的《建筑法修订2012》和《建筑法修订2013》。而这两部最近的立法又分阶段实施。因此,对待建筑法要“一以贯之”,以2004年的基本法为纲、以各修订法为目,缺一不可。) 《建筑法修订2012》于2012年3月13日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法诸多条款即刻生效但涉及到建筑许可及其他与建筑行业体系相关的重大条款,目前尚未生效。2012年法对建筑许可的批准机制进行了调整、分类,过去为人熟知的“验房证”(或译“达标证”、“合格证”)即Code Compliance Certificate也改称作“Consent Completion Certificate”。新的建筑许可批准机制建立在“风险”(Risk-based)基础上,也就是说,依据风险大小来决定批准的程序和难易程度。这些条款将以“法规”(Regulations)的形式落实。(註:提到法规、法令,经常出现的一个名词叫“Orderin Council”,指的是英国女皇的枢密院会议立法,这是议会法律允许、由枢密院会议制定而无须议会批准的立法。在新西兰,女皇的代表是总督。因此,法规的正式文本上出现的是总督的名字。) 《建筑法修订2012》主要条款(注意条款的分阶段实施)包括: ‧“屋主自建”,可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 ‧建筑业从业人员执照(相当于领证上岗); ‧新的CCC(验房证/达标证); ‧建筑许可批准程序重新调整; ‧低风险建筑、简易建筑及限制性建筑工作之界定。 屋主自建 如果符合“屋主自建”规定,屋主可以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来盖他们的自住房,但必须是由自己或由不付报酬的朋友和家庭成员来从事相关工作(见新增90A-90D条款)。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你便属于法律上的“自建屋主”: ‧你是要盖的这幢房子的屋主且为个人(即自然人而非公司);‧自住用途(包括度假屋); ‧盖房(即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的是自己和不领薪酬的亲戚朋友; ‧在“屋主自建”政策下在过去3年未建属“限制性建筑工作”的其他房屋(註:这样的规定是防止有人钻“屋主自建”空子,把自住房变成商品房。这条规定借鉴了澳大利亚相关立法的经验,只是澳大利亚对年限限制多为6年)。 限制性建筑工作 该法第7条对“限制性建筑工作”定义如下,总体来说: ‧对建筑核心主体起关键作用的建筑工作,例如,外构和结构。 ‧法规规定必须由持有执照的专业人士从事或督导的建筑工作(法规可设定相关建筑种类或建筑物中特定部位)。 ‧含建筑设计而设计的建筑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性建筑工作(见该法第1部分第25条,新增4A部分)。 总之,限制性建筑工作需要建筑许可,这部分工作涉及到住宅的主体结构或防雨、防风、防潮的外构性能。但凡属于限制性的建筑工作都必须由持照的建筑专业人士从事或督导——除非“屋主自建”。(註:也就是说“屋主自建”本著新西兰DIY“自己动手“传统,法律允许那符合规定的屋主自己动手而不必请持照的专业认识,因此,“屋主自建”是法律规定中的一种“豁免性”例外)。 (待续,下周”新西兰建筑法(三)”:建筑许可证以及“屋主自建”能做和不能做哪些建筑工作)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DISCLAIMER(免责声明):The contents of this publication are general in nature and are not intended to serve as a substitute for legal advice on a specific matter. No responsibility is therefore accepted by the author(s) and this newspaper/website for reliance on any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publication. (责任编辑:新西兰 XinXi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