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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霍律师说法系列连载《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

时间:2016-02-06 00:00来源:新西兰 先驱报 作者:New Zealand 点击: N
  

  12.5 广告公司被客户蒙客户银行不负责

  以上案例大多涉及人命,“黑得利广告代理诉银行案” 涉及纯粹经济损失。原告黑得利是广告代理公司,开始对一家客户的财经状态起了担忧,万一付不起广告费黑得利得承担经济损失。慎重起见,黑得利找到客户的银行(即被告),打听它的财政状态如何现金流如何之类的问题。被告银行给原告提供了报告,说这家公司名声不错、履约有望、经营无误等等,并在报告上的首页打上一行话:“供您私用,本银行及其职员不因此负责。”黑得利打消了疑团,但很快这家客户就倒闭了,欠了他17,000多英镑(这在1963年算是不小的一笔数目)。黑得利告了这个银行,因为提供误导性报告直接导致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一个人依赖一个“无辜却误导”(甚至是有过失责任之嫌)的资讯(银行报告)而致经济损失,他能不能以及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用“无辜”这个字眼,意思是这份报告是你原告主动要的,不是被告要故意蒙你的。
  上议院大法官的判决很明确:依本案案情,被告没有过失责任,因为第一,被告是因为客气才给你一个回复;第二,在回复时双方彼此都很清楚:我给你一份小报告但“仅供参考”,报告说的很清楚这是给你私下看的本银行概不负责云云。因此,被告的“免责声明”起到免责作用。大法官还细心地给大家支招儿:以后遇到这种请你帮帮忙的事,别太顾及面子了,可以有三个选择:不理;理;理但附一个免责声明。
  但是上议院在本案中无疑开了一个口子:如果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特殊关系”,一方向另一方寻求专门意见,另一方答应给专门意见,双方都知道索求方会依赖这个专门意见—— 那么在这个前提下原告因依赖这个意见而致经济损失,被告必须承担过失责任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啤酒蜗牛案”、“黑得利广告代理诉银行案”和“内政部少管所案”并称现代民法过失责任判例三部曲。

  12.6 屋主诉市政府案

  而1978年“屋主诉市政府案” 则将这三部曲的法律立场做了一个新的推演。Anns等人在伦敦拥有一幢房产,但存在结构性问题,起因是地基不牢,没有依规章建筑,显然市政府质检部门有失察之责 。上议院大法官认为,啤酒蜗牛案三部曲事实上确定了在“合理预见”前提下的归责原则,是否归责取决于有没有“公众政策”考量因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样的公众政策等因素来否定这样的归责原则,那么被告方必须负责。这就是著名的由本案设立的〞两段测试〞,显然这位大法官将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距离”以及危害和损失的“合理预见”等同划之。
  屋主Anns等人起诉市政府部门,因其质检疏忽,导致屋主们花很大的代价和精力对房屋进行维修。建筑品质问题也严重影响住户们的身体健康,而这方面的法律就是用来保护公众健康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公众政策因素”来否定和阻止这样的归责原则, 市政部门必须对自己的失察负法律责任。
  这个判例引起很大争议,它设立的“两段测试”标准过宽。12年后,上议院推翻了这个判例,把归责原则的适用又带回到渐进方式。而这个判例就是1990年的Caparo案 ,我们不妨根据案情称其为“大股东诉会计师案”。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raymond.huo@shief fa ngla nd.co.n z)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 Angland Lawyers (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 (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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