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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霍律师说法系列连载《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

时间:2015-11-21 00:00来源:新西兰 先驱报 作者:New Zealand 点击: N

  “啤酒蜗牛案”—— 影响西方社会的一则经典案例  

  导读


  “唐纳秋诉斯蒂文森”(Donoghue v Stevenson[1932] AC 562)即俗称的“啤酒蜗牛案”,是英美法系法学院的必修课,也是家喻户晓并被当作一个历史文化事件而纪念和研讨的经典案例。发生在1928年的苏格兰,这原本是一个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民事诉讼,但无论在初审、二审的苏格兰民事法院还是终审的英国上议院,法官们遇到的问题是面对这样的案件,既无先例可循又无法理可依。最终是上议院的法官们以恕道中的“邻居”概
念,创下一个全新的民事“过失原则”。而这个归责原则,在随后几十年合同法、金融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领域起着指导作用。这宗判例所引领的“邻居原则” (The Neighbour Principle),也成了由恕道演变成法律原则的一个思辩模式。



  唐纳秋是个30岁的苏格兰普通女子。闺蜜约她在咖啡店小坐,请她喝生姜啤酒,喝了半杯再续半杯时却没想到从深棕色、不透明的玻璃瓶中倒出一只粘乎乎的死蜗牛。她越看越噁心,得了肠胃炎住院治疗。于是告饮料生产商和咖啡店主,但因为是别人请客不是自己掏钱买的,所以她和咖啡店之间没有构成合同关系。而饮料生产商是直接供货给咖啡店,生产商和她也没有构成任何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是当时苏格兰(抑或所有“普通法系”)在这种情形下能够诉诸法律的前提。
  生姜啤酒在当时是一种时兴饮料,因为容易沉淀直观上不好看,所以大多用不透明的瓶子装(因为不透明、消费者不能直观,只能仰仗生产商的质量保证,按理责任自然在生产商)。同一时期从中喝出死老鼠、死蟑螂的也时有发生,但判下来的结果,都是被告和消费者(受害者)之间因不具备合同关系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终审法院最终3:2判被告生产商必须对消费者唐纳秋承担法律责任,并以恕道中的“邻居”概念创下一个全新的“过失原则”,标志著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得以确立、英国和美国在产品过失法律责任上达成一致。
  本案确定的判例是:甲、乙双方即使没有合同关系(如本案中是甲的朋友请客、甲喝下掺有死蜗牛的生姜啤酒,姜啤不是她自己买的,因此和卖方没有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但乙(这里指被告生产商)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避免在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下未尽到自己法律上的责任而使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给甲方(消费者)带来损害。用现代语言来描述,生产商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作为”的例子,包括用含有致癌物的添加剂来造毒肉松、毒香肠、毒大米或假酱油,“不作为”的例子如对感染猪瘟、鸡瘟的猪肉、鸡肉不销毁而是投放市场或扔到江里造成污染等等。
  那谁是我在法律意义上的邻居呢?答案:“那些和你在法律意义上的距离很近而因此受你的行为直接影响的人”。我买了你的油条而油条是你用地沟油炸的,买卖使你我成为法律上的“邻居”,你的行为对我的权益造成损伤、你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法律意义上和你的距离很近而因此受你的行为直接影响的人,你在引导自己作为或不作为时,就必须合理地把他们考虑在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中。换句话说,在合理的情形下如果能够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邻居”受损(如养猪专业户在合理的情况下自然可以预见自己养的猪会投放到市场,“不作为”的例子可以是猪得了猪瘟而不采取措施;“作为”的例子可以是在猪的饲料里添加禁用的“瘦肉精”),那么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避免因自己做了不该做的或没做该做的事而导致法律上的“邻居”(消费者)受损。
  也有人演义,认为“啤酒蜗牛案”直接导致了几乎所有(听装除外)装啤酒的玻璃瓶子都改成了透明的。但它引发的不仅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行业习惯的改变(这种“涟漪效应”例子很多,如大理石地板大厅摆放“滑,谨防摔倒”牌子以及烟盒上印着“吸烟致癌”、“请勿吸烟”字样等等),它的意义在于开启了道德和法律问题体现在法理层面的全新视角。这也是为什么“啤酒蜗牛案”在英美法学界成了一个真正永垂不朽的案例,是因为它不仅解决了当时围绕食品质量而引发的民法领域的困惑,更重要的是这则判例,使后人知道了我们理解中的儒家“恕道”竟成了“邻居概念”和“归责原则”的一个逻辑起点。
  法理也罢,判例也罢,这些都不是空谈而是和我们实际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何种体系,社会问题和犯罪现象往往出现在法律规范之前。面对新问题、新现象,“啤酒蜗牛案”在帮助我们如何及时应对时,或许有一定参考价值。(待续)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
  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 Angland Lawyers (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 (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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