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徵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而在今年2月,国务院已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徵遗产税问题”。 早在2012年底深圳两会期间,就曾有“深圳试点徵收遗产税”建言,经社会发酵一度“成真”。此後,深圳地税局、深圳市市长许勤相继辟谣。 “一个地方先试点(徵收遗产税)的可行性不大,否则为了避税,当地的富人都集体把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甚至(本人)直接跑了。”中煜华税务事务所税务师黄远称。 争论从未休止。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於遗产税究竟何时开徵,“还没有时间表”。 遗产税过三四十年才可行? 今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进行了188个国家的信息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开徵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徵其它税收,占比6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徵税的占比91%,美国、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报告认为,从转变增长方式,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出发,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国家应争取在“十二五”内出台遗产税制度。 事实上,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暂行条例》),该条例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下称《新版草案》)。“《暂行条例》草案出台快十年了,但一直没施行。”黄远说,“最大的难点不是法律法规等软件条件,而是财产实名申报、物权实名登记制度建设及执行等硬件条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夥人王芳律师认为,徵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情况、个人移民情况等等都要全国联网,“而我国要实现这一操作系统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完善,尚需时日。徵收遗产税的时机尚未成熟。” 2012年下半年以来,相关部委已开始推动财产公示及相关信息平台建设。 2011年12月,央行发布《关於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中止为不明身份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包括中行、农行等国有大行,民生、招行、光大等股份行及大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均已开始个人存款账户信息核实。 透露“徵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刘桓同时表示,“我个人认为,目前推出遗产税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 刘桓认为,中国房产只有70年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传代困难造成了徵收遗产税难。此外,徵收遗产税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养老模式。在中国,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子女的,如果推出遗产税,必然会遭受很多反对。 3000万纳税1034万 据《新版草案》,应徵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徵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 而对遗产税的徵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以3000万元净遗产额为例,1034万的遗产税为120×20%-5=19万,300×30%-25=65万,500×40%-75=125万,2000×50%-175=825万,四项的加总。 “现在通胀太厉害,遗产税的徵收方案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对起征点进行调整。”黄远认为。 王芳认为,制定徵收方案时,有关研究机构应该抽取样本,作数据库的大量信息采集和分析;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地区经济收入水平差异极大的社会现实。 家族信托、保险能否避税? 自去年底传出深圳试点徵收遗产税以来,各保险公司便以此为卖点大肆宣传保险在免征遗产税的功能,成为该信息的传播主力。 大部分保险具有避税功能,但具体避税程度视保险品种和税收科目而定。“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对待。且在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仍然可能被视为理财产品而被用於抵充债务。”一位保险行业人士称,“有些险种可以避税,有些不能。” 《新版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徵税遗产总额。而作为另一种被认为可以免征遗产税的家族信托,并未出现在《新版草案》的可“不计入应徵税遗产”项目中。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全作用,即可以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但由於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中国尚未有现行法律对家族信托的法律边界做具体规定。“家族信托属於民事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财政部起草遗产税草案时,国内还没有民事信托案例发生。草案没有实施,只具有参考作用。”王芳认为,“如果开徵遗产税,人寿保险、家族信托能否免征遗产税还不一定,最终必须由出台的具体遗产税施行方案决定,在此之前肯定要联合保险、信托等金融监管部门一一论证。” (责任编辑:新西兰 XinXi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