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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霍律师说法系列连载:《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

时间:2016-01-19 00:00来源:新西兰 先驱报 作者:New Zealand 点击: N

  十、唐纳秋梅啤酒蜗牛案意义

  10.1过失责任原则在两大法系的体现
  江平教授在《罗马法基础》一书中说:
  罗马私犯法的原则在逐步摆脱了原始社会的影响之后,于共和国中期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这种过失责任原则既体现著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要求,也体现著早期资产阶级自然理性的观念,故广为后世资产阶级各国的民法所接受,并成为近、现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瑞士债法》第41条;《苏俄民法典》第403条等等无不如此。即使英美国家,也通过判例法的途径逐步确立了这一原则。
  除上述的罗马法系(也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江平教授也比照英美法系国家,并认为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法的途径逐步确立了这一原则。他举的第一个案例是1850年美国的“布朗诉肯道尔案”(Brownv Kendall),首次引入过失责任,并成为在各州得到承认的标志。第二个案例便是“唐纳秋诉斯蒂文森案”,他认为到了20世纪,以这个“著名的案例”为标志,过失责任原则最终在英美法中得以确立。

  10.2美国恶狗案
  布朗诉肯道尔案因两条恶狗而起。称其为恶狗是因为两条狗互相撕咬,一时间打得昏天黑地。两位狗主人不得不出面解围。被告用一根棍子来教训自己不听话的狗,没想到失手击中原告的眼睛。哎哟一声惨叫,狗的架拉开了,狗主人的架却正式在法庭开打。初审判原告胜诉,法官指示陪审团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劝狗架必须用棍子抽得话,被告必须证明他是行使了“必要的合法行为”并且小心谨慎避免误伤。第二,如果用棍子打狗属于一种“可被允许作为”,被告必须证明他行为不但适当并且“格外小心”以免伤人。
  被告上诉。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的职能不同,上诉法院要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因此摆在上诉法院的是两个法律问题:初审法官指示陪审团要分清“必要的合法行为”和“可被允许的合法行为”,并因此而需要证明两个不同的小心程度——需要这么区分吗?怎么才能正确地区分呢?第二,初审法官指示陪审团举证责任在被告,由被告证明他失手(即非故意)打伤原告时,其小心程度和行使的力度一致,初审法官这么做对吗?
  上诉法院对被告上诉予以支持将原案发回重审,因为初审法官在导引陪审团时对法律解读有误。
  上诉法院就以上两个法律问题做出的结论便成为相关判例:对于失手致伤类合法行为(注意:如果是故意即非法行为那就不是民事诉讼而是刑事公诉了)——无论是必要还是仅仅能被许可——小心程度所必备的标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对这一类失手行为是不用囉嗦分不同类别的。第二,初审时举证责任在被告,由被告证明他行使了足够的小心以免失手;重审时,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由原告来证明(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无疑代表法律天平的倾斜度明显转移。从初审中可以看到,如果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打死也很难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必要的合法行为并且小心谨慎避免误伤。”)。
  美国1850年的这个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对民法意义上的“过失”(fault)概念做了进一步诠释。“无过失”不仅成为民法诉讼的一个抗辩理由,并且举证责任在原告,由原告证明被告行为过失。“无过失”抗辩理由指的是,除非被告被证明行为过失,否则不负法律责任。而证明行为过失,必须考量被告在行使动作时是否在合理情形下行为适当。“合理标准”也在此案中得到明确,从而成为美国早期民法判例中的一个标桿。
  “布朗诉肯道尔案”是美国过失责任的一个代表性判例,唐纳秋梅案比它晚了82年,以爱德肯大法官为主导的多数判决,使英美两国在过失责任法律上达成一致。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 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 Angland Lawyers(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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