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修订2013》于2013年11月1日成为法律。其中部分变更立即生效,另一部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立即生效的变更包括: ‧更多的低风险施工可免建筑许可 ‧无建筑许可施工提高罚款 ‧地方政府获得更多限制民众进入毗邻危险建筑物的周边建筑的权力 ‧建筑许可主管部门将受到更多监管 ‧变更对于水坝的定义和测量方式 可免许可的建筑施工 此变更将使相关法律语句更加易懂并统一化。“建设(construction)”、“更改(alter)”、“安装(install)”等多个词语均由“建筑施工(building work)”一词替代。附则1(特许建筑施工)经过重写并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涵盖修复、维护;极小或简单结构等事务 ‧第二部分:《管道工、煤气工和排水管道工法2006》授权专业人士所进行的卫生管道及排水管道工作 ‧第三部分:设计图由特许专业工程师所设计或审查的建筑工作 更多低风险施工项目将获得建筑许可豁免,同时潜在高风险施工仍受限。不需要建筑许可的施工仍需遵守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 提高罚款(第40条款) 未获得建筑许可的建造、更改、拆除及建筑迁移所受最高罚款由100,000纽币提高到200,000纽币。进行未获得许可的建筑施工罚款额由750纽币提高到1,000纽币。 地方政府获得更多限制民众进入问题建筑的权力 现在地方政府可禁止民众靠近、进入或占用危险、缺乏抗震能力或有卫生问题的建筑。新的修正案赋予了地方政府对涉及“受影响建筑”的上述权力(第121A条款及第124至128A条款)。例如,地方政府现可通过张贴布告、修围栏或建临时性围墙限制民众进入本身虽不缺乏抗震能力,但毗邻、连接或靠近危险建筑或水坝的建筑。 建筑许可主管部门(“BCA”)将受到更多监管 对BCA的投诉处理过程变得更为严厉也更为高效。商业、创新及就业部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of Ministry of Business,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拥有更多调查涉及BCA问题的权力及灵活性。 变更水坝的定义和测量方式 “大型水坝(largedam)”的定义已改为高4米或4米以上、蓄水能力在20,000立方米或以上的水坝。变更中已给出测量水坝高度的方法。上述基于《建筑法修订2013》的要求已经生效,而水坝安全制度将于2015年7月1日开始生效。 面向地方管理机构和大型水坝所有者的指导详见:http://www.building.govt.nz/dam-safetyscheme-guide (未完待续。下期建筑法(六):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变更) 翻译:张颖睿;校稿:戚佳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Angland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DISCLAIMER(免责声明):The contents of this publication are general in nature and are not intended to serve as a substitute for legal advice on a specific matter. No responsibility is therefore accepted by the author(s) and this newspaper/website for reliance on any o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publication. (责任编辑:新西兰 XinXi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