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成立公司之初,确立商业模式非常重要。法律、会计、税务方面的考虑都会影响商业模式的选择。 海外人士在新西兰开设公司常见的商业模式包括:企业海外分公司、本地有限责任公司和註册或非註册性质的合资企业。 分公司 海外企业可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来开展业务。如果海外企业选择这种模式,该企业需要在“新西兰海外公司登记”(Overseas Company Register)中註册为“海外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海外企业可以在新西兰成立公司来开展业务。公司的成立过程相对简单。新西兰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包括以下特点:-在新西兰成立的附属公司,其股东或者董事可以为非居民,但是需要有至少一位董事是新西兰居民或澳大利亚居民(註:澳大利亚在这个意义上属“enforcement country”,即通过与新西兰的对等协议而可以“履约”和“强制执行”的国家。新西兰《公司法》的最新法律法规确认澳大利亚居民符合新西兰公司法“董事本地居民”要求)。 -没有设立公司秘书职位的法定要求。 -对于公司股本的多少没有限制。公司不允许设定股份的票面/名义价值,但是公司董事对发行的股票,需确定其股值,并确保其股值和发行条款对公司和所有股东公平、合理。 -对于公司制定章程没有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公司法1993》(Companies Act 1993)作为一个“一刀切”的法规,制定一个章程可能是必要的。同时也可以量体裁衣设立一系列的规则以满足公司的具体需求。 o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否则没有特定要求使得现有股东优于第三方而获得优先购买权); o董事任免的规定(否则,通过普通决议来任免的标准条款操作起来很不妥当); o允许契约可以仅由一位董事签订(必须有见证人),同时说明其他文件如何签署; o提供不同等级的股票种类及规定相关权利; o许可未经授权的商业行为(除非章程有明确规定);o允许公司为董事和员工购买职业保险;-对公司名称,新西兰不设统一登记中心。 (未完待续,下期讨论合资企业) 翻译:张颖睿校稿:郭丽娟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DISCLAIMER (免责声明): The contents of this publication are general in nature and are not intended to serve as a substitute for legal advice on a specifi c matter.No responsibility is therefore accepted by the author(s)and this newspaper/website for reliance on any of the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publication. (责任编辑:新西兰 XinXi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