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报於12月3日头版刊发的新闻特写“为了莫伊去战斗”在读者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不少读者向我们反映这篇报导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反映了新一代移民的生活,以及他们善用本地的文化和方法,在体制内解决自己问题的勇气。但也有网友通过《先驱报》的网站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个事件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解读,莫伊的胜利一定程度上是牺牲了其他人利益达成的。随後,有网友也针对前述观点提出另一个角度的分析。我们特地摘录了这些网友的看法,真理越辩越明,也欢迎其他读者来函来电,共同加入这一事件的讨论。读者也可登陆先驱报网址www.chnet.co.nz关注最新进展。 先驱报网友A: 开始是粗略看了一遍,很是敬佩主人公的勇气和毅力。现在我仍然佩服这两点。但是在阅读文章结尾时,我发现了端倪。结尾提到一个洋人老太太说她是说谎者。我又仔细看了一遍。原来这个小区对住在小区里的人不许养狗。我想每个买房子的人都应该有书面的文件被告知这一点。文章里说不许养狗,是小区的明文规定。那麽主人公买房子之前一定知道,如果不知道,那也是她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责任在主人公自己。 既然小区有这个规定,不论是合理或不合理,任何一个小区的人都必须遵守,无权破坏。任何人对某项规定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来,这里应该是业主委员会。如果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後,修改了相关规定,主人公才可以将狗带进小区。而业主曾经私下将狗带进小区,如果有人说她是说谎者,并不为过。遵守公共制度和与爱狗一起生活在小区里,哪个更为重要?这是价值观的问题。我倾向前者。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 这个事情主人公成功了,她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但是,别人的权利却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有些事情,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那麽简单。如果这个小区以前没有不许养狗的规定,现在出现两种声音,养狗或不许养狗。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全体居民讨论,最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没有任何疑问。但实际上小区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会有什麽问题呢?一些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喜欢狗(比如小时候被狗咬过),或对动物过敏。他们买这个小区的房子就是因为这个小区没有狗。 就整个社会,这样的人是少数,是弱势,但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如果他们住到一个没有对养狗有什麽规定的小区後,就以自身利益要求小区不许养狗,那是无理要求。但他们找到了一个没有狗的小区,後来这个小区又允许养狗了,这对他们公平吗? 是的,新西兰是个热爱动物的国家,但不喜欢狗,或不喜欢动物并不违法。只有伤害动物才违法,妨碍他人保护动物我想也是违法的。但不喜欢养狗的住户既没伤害动物,也没有禁止别人在小区外养狗。新西兰是热爱动物的国家,和小区内允不允许养狗,在逻辑上根本是不相干的。 实际上,小区不许养狗的规定,就像一份合同一样,只有合同的全体当事人同意,才可以修改,而不是哪一方人多就可以修改。如果修改,也要经受损失的方面同意後作出合理补偿。维权行动只是个表面现象。实际情况是,主人公知道这个小区不许养狗,仍然买下小区的房子。这是不把规定放在眼里。或者买房前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疏忽了。那麽当小区相关人员告知她不许养狗後,她有四个选择。一是她不养狗了,承受精神上的损失。二是把房子出租,在外面租房住,这在精神上也有损失。三把房子卖掉,她会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四是现在的结果,她可以养狗了。但是那些不喜欢狗的人,就不得承受类似她不愿接受的精神或经济损失了。但是,这些人的损失,不是他们不喜欢狗的过错,而是事件的主人公带来的。 俗话说,好汉做事好汉当。自己做错了事,却让别人承担痛苦,这难道不是事实的真相吗?但我应然佩服主人公的勇气和毅力。可惜用在了错误的地方。我也相信,大家没有看到事件的本质,包括记者,主人公以及其他当事人。 现在的事实是,她用似乎正常的程序,打破了原来的规定,使那些因为小区禁止养狗而买下小区内的房产的居民,蒙受了精神或经济上的损失。她如果只是爱她的狗,为什麽不可以买可以养狗的小区住呢? 小区禁止养狗,不是没有道理。报纸上狗伤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也常因此狗被执行死刑。养狗的人都知道。狗是每天必须都要带到外面溜的,否则会变得暴躁有攻击性。在小区内,出了自家的门,就有可能有老人散步和孩子玩耍,狗对她们是潜在的危险。还有狗的粪便。建议小区规定养狗限於体型小,温顺的品种,狗主即时收集狗便。维权不能只想到自己的权,更要顾及大众的公权,这样才是公平的社会。少数族裔更不能以弱自居而想着“维权”。 这个事情很有代表性,很多人认为主人公做得对,所以更应该把道理摆明摆,这对华人社会很有意义。 先驱报网友B: 楼上说的不错,但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应该说,主人公在明知或者已知小区禁止养狗的情况下,偷偷在小区养狗的行为是错误的,洋人老太说她是骗子,应该就出自於此。这点主人公毫无疑问是做错了的。 但是,主人公通过合法渠道,在体制内解决问题的做法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诚然,小区不得养狗在先,但是并非所有小区的规定都是不容推翻的。 也不可能所有推翻小区规定的决定在法律上需要真正做到小区里面每一个住户的认可。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如此。在现代社会,取得每一户认可才能做出改变,就意味着什么都改不了,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合理的方法,一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二是通过业主大会。两者的区别是前者范围更加小,容易操作。後者范围太大,但在一些事关小区重大事件时适用。 就本案而言,养狗的话题是大是小,见仁见智。但至少该小区的实际操作显然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业主大会的代言机构就可以解决的。因此,主人公在合法框架下,首先争取成为业主委员会代表,然後提出动议,业主委员会的多数人同意更改这个规定,小区合法养狗,有理有利有节,这是华人在西方社会通过体制内方式解决问题的经典案例。 没有任何一个小区内的自设规定,是不可更改的,只要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手段。这一点,因为讨厌狗而买进小区的人也需要明白。 当然,小区有爱狗的,也有不爱狗的,不爱狗的并非没有救济方式,他们也可以通过竞选业主委员会代表, 提出动议回到原来的规定,甚至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这个问题,最终,还可以通过法院,利用司法渠道来救济。他们有这样去争取的权利,毫无疑问! 但就目前而言,主人公除了偷偷养狗是不对的之外,用合法渠道,在体制内解决问题的做法,值得提倡! 新闻回顾: 华人高青居住的小区一直以来都禁止养狗,她在入住之後不得不暂时放弃自己的小狗“莫伊”。她认为这是一个不合常理的规定,也非常不舍“莫伊”。高青一度将“莫伊”偷偷放在家里养,但她最终觉得这不是办法,决定要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问题。 她首先向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争取自己养狗的权利,业主代表表示,只要取得小区一半居民的签字同意,她就可以养狗。高青通过艰难的努力做到了,但业主代表又表示他们说了还不够,物业公司不同意小区养狗。 在这个时候,高青意识到只有成为业主代表,才能通过自己的一票在体制内解决问题。於是,她和她的夥伴努力取得了小区很多人的支持,成功当选新一届业主代表。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中,她提出了废除小区禁止养狗的动议,并且获得通过。至此,高青可以在小区内合法养狗。 (责任编辑:新西兰 XinXi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