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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霍律师说法系列连载:《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

时间:2016-01-12 00:00来源:新西兰 先驱报 作者:New Zealand 点击: N


  9.4宠物狗伤眼案

  这还不够。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漫漫等待中,又恰巧发生了一宗宠物狗伤人的案件。被告将他的一只原本安静而乖巧的狗,关在车里并将车泊在停车场然后去办事。狗疯了似地又是狂吠又是在车里打转。哗啦一声后车窗玻璃被撞碎,可巧原告经过,玻璃渣儿腾空迸出,命中他的眼睛,导致一只眼失明。英国上诉院判决:行人路过被碎玻璃渣击中的概率很小,正常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很难预料并加以防范,故此被告不负法律上的责任。
  不清楚这宗因狗而导致玻璃渣儿伤眼案是哪些大法官断的,但爱德肯大法官若有所指地说,一个人最起码的职责是看好自己的宠物或动产,这样才不至于伤及自己的邻居。爱德肯称这种职责为过失责任原则(negligence)。

  9.5颠覆历史的判决书

  1932年5月26日距离听审5个月后,英国上议院5位大法官终于做出判决。
  爱德肯大法官的判决书很长,他详列以下5个要点:

  9.5.1距离产生责任
  他引用一个先例并加之发挥:如果一个人距离另外一个人或其财产很近,则距离产生责任——他不能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另外一个人或物受损害。

  9.5.2法律上邻居概念
  这里的“邻居”指心里上而非物理意义上的空间概念。就饮料生产商斯蒂文森而言,在给薑啤或其他饮料装瓶的时候,脑子里就应该有唐纳秋梅那样的消费者。唐纳秋梅就是他精神意义上的“邻居”。

  9.5.3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the liability for negligence)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如其它法系将之称作“过失”(culpa)即“欠缺勤谨注意”。但毫无疑问,它是建立在一个公众的道义常识基础上,也就是说道义上有一个错,则肇事者必须对这个错负责。当然,任何因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道义上的谴责,不一定在现实世界都能转换成法律上的权利而使遭到损害的一方得到赔偿。
  法律和道德涵括的是不同的领域,法律外延较窄,在这可以界定具体的法律限制,而道德的范围可以延伸很宽。

  9.5.4爱你邻居=不要伤害你的邻居
  作为规则,“爱你邻居”在法律上则变成了“不要伤害你的邻居”。那谁是我在法律意义上的邻居呢?那些在法律意义上和你的距离很近而因此受你的作为直接影响的人。那么你在引导自己作为或不作为时,就必须合理地把他们考虑在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中。也就是说,如果在合理的情形下能够合理地预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邻居受损,那么就必须谨慎、注意、操上这份心,避免因自己做了某件不该做的事或忘记做某件本该做的事而导致邻居受损。
  爱德肯引用一宗1883年的判例Heaven v Pender,一艘船在船侧悬掛一个工作平臺,悬掛用的绳索由被告提供。平臺是悬掛起来了但却塌了,砸伤了台下干活的工人。调查结果发现绳索是旧的,以前被火烧过,一使劲就断了,被告显然“没有在合理的情形下合理地事先检查”,被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爱德肯大法官认为这宗案子无疑成为过失责任原则发展的一个先兆,而现有跟它的原则相悖的案例对法律的理解上都过于狭隘。连食物中毒这样的案子都不能对制造商诉之以法,这简直是法律上的重大瑕疵!
  爱德肯进一步发挥,认为常见日用品如药、肥皂、清洁剂等生产商,都必须对这些产品的品质承担民法意义上的责任。
  我就不信我们的法律制度会如此病态以至于它的原则会和我们文明社会的普通需求变得如此遥远,面临社会上这样一个明显的错而我们竟不能给他们任何法律上的解救!
  爱德肯大法官80多年前的这番话,如今听起来仍然那么鏗鏘有力!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AnglandLawyers(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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