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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律师说法:新西兰对海外人士投资的法律

时间:2015-05-07 00:00来源:新西兰 先驱报 作者:New Zealand 点击: N

  规范海外投资的是《海外投资法2005》(The 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和《海外投资规章2005》(The 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2005)。“海外投资办公室”即习惯简称的OIO负责投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管理。了解《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大致有两大部分:第一,涉及到“海外人士”的交易需要事先得到OIO批准。“海外人士”指:(1)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自然人;(2)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信託(如果其中一位或多位为海外人士控股25%);(3)在新西兰境外註册的公司,其中有一位或多位海外人士控股25%。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信託中有一位或多位海外人士控股25%,都属于《海外投资法》定义中的“海外人士”。第二,但凡涉及到海外人士购买“敏感资产”的,均需事先报批。敏感资产包括四大部分:(1)重大商业资产;(2)“敏感”和“特殊”土地,这部分土地的定义适用于对土地拥有“永久产权”(Freehold)以及三年或以上的土地租赁(Lease);(3)农地;(4)捕鱼配额。

  海外投资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详列投资标准,所有申请必须对照这些标准、按照一定的格式书面报OIO审批。
  根据规定,申请人(即海外投资人也就是重大商业资产和土地购买方)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良好品质;
  (2)相关商业经验和技能;
  (3)能够在经济上表现出对投资的诚意和执著。
  从目前的媒体报道以及实际接触的案例来看,华商对购买农场和农地的兴趣较大。
  这些农场和农地的产权人和业主,也未必都是所谓的“洋人”。华人持有再转让的也越来越多。这就涉及到新西兰“内国华人”与海外投资的“外国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农地在能够卖给海外投资者之前,需要在新西兰本国市场上推出、让本国人先买。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判断你手中的土地是不是法律界定的“农地”,这主要取决于目前土地的主要用途。

  申请

  请律师起草许可申请前,要准备以下资料:
  1申请人详细资料,如果申请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公司则公司註册细则以及股东资料。
  2申请人的商业运作(及从事的商业活动、继往业绩)。
  3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4对申请人有控制权的人士状况。
  5卖方从事的商业活动。
  6投资性质。
  7申请购买土地/商业资产的详细资料。
  8交易性质。
  9申请人商业经验和技能。
  10财务投入上表现对投资上的诚意和执著。
  11对申请人控制权人士之良好品格。
  12对新西兰之益处。
  “投资对新西兰之益处”在《海外投资法》第17条和《海外投资规章》第28条有详细规范。
  第17条共2款10大要点,第28条的“其他因素”共10项再行补充,详细列举了海外投资给新西兰带来益处的考量要素。因为上海鹏欣收购农场案,高等法院的一份裁定,又将投资“有无”纳入测试标准。也就是说,将“有这项投资”和“无这项投资”做一个假设推断并加以对比,从中可以分析判断海外投资对新西兰“将要带来”或“可望带来”的益处。(有关鹏欣收购案以及法院的裁决,请参阅“霍律师说法:鹏欣收购与高等、上诉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定”。)
  就OIO而言,考量的因素虽多但不外乎以下几个要点:
  1在新西兰创造就业机会;
  2引进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技能;
  3以再发展为目的的再投资;
  4拓展出口市场;
  5个人投资者是否有意成为新西兰永久居民;
  6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影响新西兰对自然资源的拥有权。

  申请时间表/周期

  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经验,涉及敏感土地的申请目前可能需要3个多月,视个案,或长或短。大体来说,OIO申请有4大步骤:
  第一,初审,主要看OIO需要的资讯是否齐备,这是个初始质量把关环节,申请资料质量不达标,OIO不会往下浪费时间。
  第二,评估。主要识别“相关海外人士”
  第三,批准条件预案以及依法定程序宣布。
  第四,建议及决定
  总之,涉及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是件大事,需要按部就班地认真准备,有时候是律师、会计师(涉及财务和税务)和各路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合作的工作。
  当然,在过去一段时间也有极个别华商,嫌新西兰法律法规太囉嗦,于是未经批准就买了农场地。其后果可想而知。如此“法盲”,不单给人留下笑柄,关键是钱有时跟水一样,泼得好可以生根开花,泼得不好也只落下个覆水难收。所以有钱也不要任性。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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